石家莊長途搬家搬運工裝卸啤酒被熱死
夏天作業時,戶外工作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遭遇著挑戰。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高溫作業致死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判決雇主賠償原告損失70余萬元。
案情
啤酒搬運工熱死
家屬索賠80萬元
外地人姜某常年在常熟打工,靠苦力養家糊口。去年4月份,他開始隨袁某的車從事裝卸搬運工作,雙方約定姜某為袁某的搬運工,報酬為65元每車。
同年7月30日,姜某在隨袁某的車輛裝卸啤酒瓶時,因熱射病被送到醫院搶救。次日,因搶救無效死亡。由于袁某是與某啤酒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所以經司法所調解,由袁某支付姜某親屬5萬元,由啤酒公司支付10萬元。
對于這個調解結果,啤酒公司認為,姜某并非公司員工,雙方之間沒有任何勞動關系或者雇傭關系。所以除補償10萬元外,該公司拒絕再支付賠償款。協商未果,姜某的家屬一紙訴狀將袁某和啤酒公司訴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損失80余萬元。
法官釋法>>>
啤酒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某啤酒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庭審時法官認為,姜某為被告袁某裝卸啤酒瓶,由袁某支付姜某勞動報酬,這就說明姜某與袁某之間已形成了勞務關系。按照法律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姜某在裝卸啤酒瓶過程中,因在高溫天氣下工作致使發生熱射病并導致死亡,姜某在工作過程中并無過錯行為,因此袁某作為直接侵權人,應對姜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終,法院判決袁某賠償死者家屬70余萬元。
那么,啤酒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承辦法官認為,啤酒公司與袁某之間應當為運輸關系,雙方的運輸合同明確了袁某在承運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或裝卸意外等,造成袁某人員及第三方人身傷害、財物損失等情形的,不論任何原因,均由袁某自綿陽大勝房屋維修工程有限公司 汕頭開鎖電話 18675439769行處理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啤酒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時,合同亦明確了袁某自聘的跟車裝卸工人和某啤酒公司無勞動關系和任何經濟關系。姜某由袁某雇傭并支付勞動報酬,姜某系在為袁某裝卸啤酒瓶的過程中因熱射病死亡,因此啤酒公司無需擔責。被告啤酒公司已經支付的人民幣10萬元,其表示愿意作為補償款補償給三原告,應予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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